給予新加坡國民免簽證入境及放寬南韓國民簽證效期
日期:2001/04/24 資料來源:公眾外交協調會
新 聞 稿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廿四日 第O四六號
外交部四月廿四日宣布,自本(九十)年五月一日起,給予新加坡國民來華十四天免簽證及卅天落地簽證之優惠待遇,同時亦將免費核予南韓國民的多次入境停留簽證效期,由一年放寬為三年。
外交部表示,為執行行政院發展國內觀光旅遊產業的施政目標,及促進我國與新加坡雙邊實質關係,經審慎評估各項因素後,決定依據「外國護照簽證條例」的授權,增列新加坡為我國免簽證及落地簽證辦法適用國家。
依據相關法令,日後新加坡國民凡持尚有六個月以上效期的護照、已訂妥離境班次的回程機(船)票或前往次一目的地的機(船)票及有效簽證、並經查最近一年未曾在華逾期停留且無依法應禁止入國的情形者,入境我國十四天以內得免辦簽證,預訂停留卅天以內則可於抵達我國指定機場及港口時,申辦落地簽證。但倘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,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,尚須符合旅居國外四年以上的要件,才得適用前述辦法入境。
此外,外交部基於對中韓關係的重視,並為促進雙邊經貿往來,決定將現行簽證作業中,免費核發南韓國民多次入境停留簽證的效期,由一年放寬為三年,相信對日後該國商務人士來華當更為便利。(相關簽證問題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,網址:www.boca.gov.tw)
以上資料來源:
外交部新聞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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